民法第一千條律令格式-夫妻之冠姓(未區別贅婚或普通婚)

06 May, 2016

民法第1000條規定: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說明:

現行民法親屬編既未區別招贅婚或普通婚

 

87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第1000條及第1002條,刪除「贅夫」之文字,並廢除招贅婚制度(民法第1000條及第1002條立法理由參照);復於96年5月23日修正第1059條刪除第2項「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之規定。如當事人結婚發生於87年修正之前,其法律關係自依當時民法之規定辦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參照);惟於上開條文修正後,關於雙方之冠姓、住所之約定以及子女之稱姓,即得依現行民法第1000條、第1002條及第1059條規定,由雙方約定之。另廢除招贅婚制度,因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並未明定溯及適用,是以,旨揭當事人申請將招贅婚姻變更為普通婚姻,雖乏法律之明文依據;惟現行民法親屬編有關夫妻之相關規定,既未區別招贅婚或普通婚,則當事人申請將原約定之「招贅婚」改依現行婚姻制度申請修正登載文字。

(法務部101年11月06日法律字第10100119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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