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律令格式-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28 May, 2016

民法第1030-4條規定: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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