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律令格式-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11 Jun, 2016

民法第1044條規定: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說明: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查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則暨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妻之特有財產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又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二項)故違章人之妻所持有之財產,除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之規定,曾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之登記(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參照)或為妻之特有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及原有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外似均可聲請對之強制執行。

(前司法行政部61年09月04日(61)台函民字第7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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