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律令格式-裁判離婚之限制

20 Jun, 2016

民法第1054條規定: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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