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律令格式-子女之姓(原住民)

27 Jun, 2016

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說明:

當事人改姓後子女的姓氏變更事宜

 

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主旨:有關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子女姓氏變更,得否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0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034號函。二、按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此為法理上當然解釋,蓋如不隨同改姓,將發生一家父母子女稱姓出現父母姓氏以外第三姓氏之情形,此與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意旨顯有不合,為本部歷來之見解(本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99年7月13日法律字第0999019924號、102年9月4日法律字第10203509790號、105年8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2430號、105年9月22日法律字第10503510620號函意旨參照)。三、次按本部110年3月9日法律字第11003503420號函主要係就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族身分法第4條第2項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其姓子女若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如何從姓所為之函釋;且該函說明三亦揭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結果,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換言之,子女若是從父姓,則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此與本部歷來見解尚無不同。至於應如何辦理是類情形之戶籍登記作業,事涉戶籍法及姓名條例之適用(貴部105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50436397號函參照),仍應由貴部依法本於權責審認之。

(法務部法律字第11003512760號110年10月18日)

 

依原住民身分法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子女的姓氏變更

 

法務部就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其姓氏子女若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如何從姓一案之意見主旨: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其姓氏子女若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如何從姓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9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90245808號函。二、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1次為限;且具原住民身分者,尚得依法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分別於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及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尊重當事人身分選擇之權利,並維護身分之安定。是有關原住民子女之變更姓氏、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或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等事項,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相關特別規定,應優先於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本部102年9月16日法律字第10203510380號函參照)。三、查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姓之處理方式,依來函說明二所揭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7月4日原民企字第1010037273號函略以:「當事人若係以變更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即不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排除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適用」,復按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本部105年8月25日法律字第10503512430號函參照)。是本件如當事人係以改姓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從其姓之子女無意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則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之結果,該子女應隨同當事人改姓或改為當事人配偶之姓。惟該子女是否可能僅隨同改姓而不取得原住民身分?或如該子女不願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是否即無法隨同改姓,僅得改從母(或父)姓?此涉及原住民身分事項,應探究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宜請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意見。

(法務部法律字第11003503420號110年03月09日)

 

成年後在收養關系存續中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是否可以再申請改從養父姓

 

法務部就「成年後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得否再申請改從養父姓乙案」之說明主旨:有關柳女士成年後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得否再申請改從養父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7年7月4日台內戶字第1070047182號函。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第4條第2項及前條第2項、第3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第1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又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7月16日原民企字第1020038867號函略以,當事人之父母均不具原住民身分,其中一方嗣後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當事人如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向戶政機關申請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並應計入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惟上開規定及函釋是否適用於收養關係中養子女改從具原住民之生母(或生父)姓氏,尚有未明。查原住民族委員會98年6月3日原民企字第0980018822號函謂以,其(養女)申請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生母姓,自得適用民法第1078條第3項準用第1059條第3項規定,變更為母姓,並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似認為無上開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適用,惟此涉及原住民身分法之解釋權責,宜請貴部先徵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意見,以期慎重。

(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4260號107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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