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律令格式-子女之姓(電子簽章法)

27 Jun, 2016

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說明:

使用電子簽名及網路申請處理撤冠配偶姓氏戶籍登記案件

 

依法令應以書面或以簽名、蓋章為之者,均得以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為之,惟行政機關得視各法規規定之性質及業務需要,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公告排除其適用主旨:有關撤冠配偶姓之戶籍登記案件得否以網路申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1年2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10105374號函。二、按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應以書面或以簽名、蓋章為之者,均得以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為之,惟行政機關得視各法規規定之性質及業務需要,依同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公告排除其適用,是本部91年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700139號公告「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上開所稱「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例如結婚之書面(民法第982條)、兩願離婚之書面(民法第1050條)、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之書面(民法第1076條之1第2項)、收養之書面(民法第1079條第1項)等事項。三、次按民法第1000條第2項規定:「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查上開規定並無「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之明文,非屬前揭本部91年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700139號公告「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之範疇。至於本件來函所詢夫妻冠姓之一方回復其本姓、成年子女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生父認領子女等事項,其身分登記事項得否以網路申請並以電子簽章簽名乙節,涉及戶籍法第27條、第28條與戶政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及戶籍登記政策決定,仍請貴部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法務部法律字第11103503890號111年03月29日)

 

民眾在網上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法院判決離婚、死亡、死亡宣告和出生地等戶籍登記,是否適用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法第4、6、9條規定參照,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另「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親屬間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主旨:有關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向戶政機關申辦法院判決離婚、死亡(含死亡宣告)及出生地登記適用電子簽章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部107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71201984號函。二、按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與同法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所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文書、書面、簽名或蓋章適用者」,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次按本部91年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700139號公告「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例如結婚之書面(民法第982條)、夫妻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之書面約定(民法第1000條第1項)、夫妻財產制訂立、變更或廢止之書面(民法第1007條)、兩願離婚之書面(民法第1050條)、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書面約定(民法第1059條第1項;本部107年6月14日法律字第10703508490號函參照)、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之書面(民法第1076條之1第2項)、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之書面約定(民法第1078條第2項)、收養之書面(民法第1079條第1項)、合意終止收養之書面(民法第1080條第2項)、委託監護之書面(民法第1092條)等。本件來函說明三所詢,法院判決離婚、死亡(含死亡宣告)及出生地等戶籍登記事項倘由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辦,是否屬本部上開公告應排除於電子簽章法有關文書、書面或簽名或蓋章適用項目乙節,查法院判決離婚、死亡、死亡宣告及出生地等事項,於民法未訂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故自非屬本部91年3月21日公告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對象。準此,就上開事項之戶籍登記,是否依戶籍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推動旨案,仍請貴部本於權責決定。(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09320號107年07月13日)

 

是否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於民眾在網上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出生登記

 

有關民法第1059條第1項所定,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書面約定,,涉及當事人從姓約定之真意認定,係屬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爰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至戶籍登記之出生登記是否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應由內政部本於權責決定主旨:有關民眾可否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部106年12月8日台內戶字第10612040082號函。二、按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2項)。前2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第3項)。」上開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與同法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所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文書、書面、簽名或蓋章適用者」,各機關若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次按本部91年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700139號公告「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故有關民法第1059條第1項所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書面約定,考量子女須從父或母之姓,係屬由父母子女關係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本部99年11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52130號函參照),再以,該從姓之書面約定,涉及當事人從姓約定之真意認定,係屬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爰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三、至於來函所詢民眾可否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辦理出生登記乙節,查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1目及第27條第2項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一、出生登記。…」準此,就戶籍登記之出生登記是否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應由貴部本於權責決定,又如經貴部審認,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辦理出生登記,則應如何確認證明文件(如:父母從姓約定書面)之真實性,貴部允宜深入審酌決定。

(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08490號107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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