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律令格式-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憲法)

02 Jul, 2016

民法第1063條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說明:

法律對於婚生子女的父子身份確認及否認規定的合憲性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釋字第587號)

 

民法1063、1065條及憲法相容性

 

民法第1063條、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參照,現行民法為維持家庭生活和諧、婚姻關係安定,確保子女權益,及夫妻正常婚姻生活,根據社會通念與婚姻規範,並為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困難,設有婚生推定規定;又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故上述相關規定仍有存在及維持之必要主旨:有關建請修正民法第1065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3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1030196069號函。二、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項)」民法為維持家庭生活之和諧、婚姻關係之安定,確保子女之權益,及夫妻正常婚姻生活,乃根據社會通念與婚姻規範,並為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之困難,故設有上開婚生推定之規定(林秀雄,親屬法講義,100年7月初版第1刷,第221-223頁參照)。又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有關:「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乙節,本部103年6月20日法律決字第10303507150號函亦已敘明在案,是以,現行民法婚生推定及婚生否認制度之相關規定,仍有存在及維持之必要。至於貴部來函所述相關事例,本部將錄供修法之參考。三、另有關來函說明二(二)、(三)之事例,尚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建請貴部徵詢該法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意見。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300130440號10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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