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註釋-期間之起算

02 Apr, 2010

民法第120條規定: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說明:

本條文的設計旨在確定法律期間的起算點,為法律行為或法定事件中的期間計算提供清晰的指引。立法者考量到期間計算在法律實務中的重要性與普遍性,因此制定此條規定,確保期間計算的一致性,避免因計算方式不一而引發的爭議。本條規定期間之起算點,在計算上不包括始日。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六十八條理由謂計算期間,分曆法計算法及自然計算法之二種。前者以曆日之一日為單位,而計算期間之方法也。所稱一日,指自午前零時起至午後十二時而言,此外之小時在所不計。後者將曆日之一日細分之,自起算期間之時刻或自事件屆至之時刻計算期之方法也。所稱一日,自起算期間或事件屆至之時刻起算,經過二十四時間也。本法採多數之立法例,原則上認曆法計算法。其以時定期間者,是注重在時,故以即時起算。其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蓋以一日未滿之時間為一日,實為不當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期日與期間是法律行為中確定效力發生或終止的重要工具,其應用範圍涵蓋合同履行、訴訟程序、行政程序及其他法律關係。無論是期日的具體設定還是期間的連續性運作,均需遵循法律規定與誠信原則,既保障當事人權利,也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穩定。

 

期間的計算方法根據時間單位的不同有所區別,法律通常有明確的計算規則。當期間以「天」為單位時,其起算點不包括期間的首日,而是從次日開始。例如,若合同在1月1日生效,規定履行期間為10天,則期間從1月2日開始,至1月11日結束。若期間以「月」或「年」計算,則從起算日的次日算起至下一月或下一年的對應日期結束。例如,若合同在1月15日生效,履行期間為3個月,則期間在4月15日結束。如果以工作日計算,則排除週末及法定假日。例如,若提交文件的期限為5個工作日,期間中的非工作日將被跳過。

 

期間的計算涉及開始和結束的時間點,並根據不同的時間單位進行計算。法律中通常有明確的期間計算規則,以下是常見的期間計算方法:

 

以日計算:當期間以「天」為單位時,通常不計入開始日,而從次日開始計算。例如,若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間為10天,且合同在1月1日生效,則期間自1月2日開始,至1月11日結束。

以月或年計算:當期間以「月」或「年」為單位時,期間自起始日的次日起算至下一月或下一年的對應日期。例如,若合同規定履行期間為3個月,合同在1月15日生效,則期間在4月15日結束。

以工作日計算: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期間會以工作日(排除週末和法定假日)計算。例如,若規定提交文件的期限為5個工作日,則週末或假日不計入期間。

 

民法第120條關於期間起算的規定,提供明確的指引來確定法律行為或法定事件的期限起始點。這一規定確保期間計算的一致性和準確性,避免計算上的混淆。民法第120條採用曆法計算法作為原則,以確保計算的統一性和可預測性。

 

期間之起算點與適用範圍

本條規定的期間起算方式,根據期間單位的不同而有所區分:

以時為單位的期間:

例如,「24小時內回覆」的情況,期間從指定時間點即時起算。這意味著,無論事件發生於何時,計算將從該時間點立即開始,不延遲到次日。例如,若法院於上午10時通知當事人需在24小時內提交文件,則期間屆滿於次日上午10時。

 

以日、星期、月或年為單位的期間:

在這類情形中,期間從次日起算,即「不包括始日」。這意味著,期間計算從事件發生的次日開始。例如,若法院在11月1日作出判決,當事人需在10日內上訴,則期間從11月2日開始計算,屆滿日為11月11日。

 

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將不完整的第一天計入期間內,從而導致不公平或不精確的計算結果。例如,若事件發生在當日的午後,僅計算半日作為一日是不合理的,因此採用次日開始計算的方式。

 

期間計算方式的分類

期間計算方式主要分為兩類:曆法計算法與自然計算法。

曆法計算法(calendar calculation):以曆日(calendar day)為單位進行計算,從每日的零時開始,到次日零時為止。這種計算方式適用於以日、星期、月或年為單位的期間。

 

自然計算法(natural calculation):以具體的時間段為單位,從特定事件或行為發生的時間點開始計算。例如,從某一具體的時刻起算,經過24小時即為一日。這種計算方式多用於以小時為單位的期間。

 

立法者在制定本條時,參考多數國家的立法例與實務操作,選擇以曆法計算法為原則。主要原因在於:曆法計算法簡單明確,不需要考慮具體時刻,便於當事人理解與適用。若將始日計入期間內,可能導致當事人因不完整的一天而產生時間不足的情形。例如,若期間從當日午後3時開始計算,計算至次日午後3時為24小時,但若視為完整一日,則實際上當事人僅有數小時準備時間,對當事人權利保障不利。因此,採用次日開始計算的方式,有助於保障當事人在計算期間時擁有充分的準備時間,維持法律行為的公平性。

 

民法第120條的規定,通過採用次日計算原則,為期間的起算提供簡單且明確的標準,減少計算上的不確定性。這一設計在維持法律行為公平性的同時,也保障當事人能夠有充足的時間履行其義務或行使其權利。

 

如果期間以小時為單位,則從指定的時間即時起算。如果期間是以日、星期、月或年為單位,則從指定的日子的次日起算,不將始日算入期間內。這種計算方式主要基於曆法計算法,選擇忽略期間第一天,這是出於實務上的考量,因為將不完整的第一天算作完整的一天可能會導致計算上的不精確。這種方法不僅有助於確保法律行為的實施時間更加精確,也使得相關當事人能夠更清楚地理解和計劃他們的法律義務和權利的執行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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