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律令格式-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代理孕母)

04 Jul, 2016

民法第106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說明:

國人是否可以否認領養俄籍代理孕母所生子女並辦理相關戶籍手續

 

有關國人得否認領俄籍代理孕母所生子女並辦理相關戶籍作業,戶政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認領登記時,自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據以判斷是否符合認領之要件主旨:貴部所詢有關單身國人郭○○先生在俄羅斯委託俄籍代理孕母所生子女是否具有我國國籍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0年2月9日台內戶字第1100103791號函。二、按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不認其效力。至於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均可依該條文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若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裁判(本部109年12月31日法律字第10903517980號及司法院秘書長102年6月27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20016074號函參照)。是以,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並於來函說明六表示,本件俄國法院判決有違我國公序良俗,似不宜採認乙節,本部予以尊重。三、次就涉及於外國出生之子女如何據以認定親子關係法律關係,屬涉外民事事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第1項)。…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第3項)。」如認領人為我國人,依我國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故認領之要件有二:(一)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二)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戶政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認領登記時,自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據以判斷是否符合上開認領之要件(本部103年12月22日法律字第10303514530號函參照)。本件如經貴部審認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不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則本件郭○○先生得否認領俄籍代理孕母所生子女並辦理相關戶籍作業,應視是否符合上開認領之要件而定,而此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請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另貴部如仍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之適用疑義,建請洽詢前開法律之主管機關司法院表示意見。

(法務部法律字第11003502950號110年03月03日)

 

領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法律效力與母親姓名登記問題

 

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關於認領,法律上性質為單獨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足,又向戶政機關為認領登記申請,可認為含有此項意思表示者,即足發生認領效力;另認領係生父對真實血統連絡之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故認領係適用於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至於生母與非婚生子女間,不生認領與否問題主旨:關於劉○陞先生認領代理孕母所生之子劉○予,認領登記可否不登記母姓名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部107年4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70413537號及107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2979號函。二、本件提供精子之人為我國人(劉○陞),並由美利堅合眾國維吉尼亞州成年公民(S0000000I00000)提供卵子,並由美利堅合眾國北卡羅萊納州成年公民(N0000B0000)為代理孕母,替其懷胎生子(劉○予)。就涉及於外國出生之子女,如何據以認定親子法律關係,屬涉外民事事件,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第1項)。...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第3項)。」次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關於認領,其法律上性質為單獨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足(本部83年2月14日法律決字第03165號函參照);向戶政機關為認領登記之申請,可認為其中含有此項意思表示者,即足發生認領之效力(本部100年3月31日法律字第1000006994號函參照)。準此,本件劉○陞先生認領其子劉○予乙節,倘符合前述規定,自可發生認領之效力。合先說明。三、承前,認領係生父對真實血統連絡之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本部101年3月7日法律字第10100016170號函參照),故認領係適用於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至於生母與非婚生子女間,不生認領與否之問題。來函說明三及四所指「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普通法院地方分庭判決,確認劉○予合法父親為劉○陞,N0000B0000與劉○予沒有任何遺傳關係,不視為劉○予的合法家長,且不得與劉○予有任何權利或義務,且出生證明書記載父親姓名劉○陞,未記載母親姓名及母親資料...,爰本案劉○陞申請認領劉○予之登記,其母姓名得否依美國法院判決代理孕母與劉○予沒有遺傳關係且對其無任何權利或義務,而不登記母姓名」乙節,未涉民法認領之問題,而應由戶政機關審酌該外國法院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如有爭執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裁判(參照司法院秘書長102年6月27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20016074號函及本部102年7月23日法律字第10203508140號函)。鑒於戶政機關針對當事人所提外國法院判決,本有審查權,故相關戶籍登記作業,仍應由貴部本諸權責依法為之(參照司法院秘書長98年3月3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05124號函)。

(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07600號107年08月02日)

 

外籍代理孕母在外國所生子女取得我國國籍的問題

 

民眾欲為以外籍代理孕母在外國所生之子女取得我國國籍時,因外國出生之子女如何認定為我國人之子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以該法第51條規定,認定應適用之法律主旨:有關民眾黃○○君為其代理孕母所生子女取得國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部104年10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1204382號函。二、旨揭疑義所指提供精子、卵子之國人黃君夫婦,其由印度代理孕母替其等懷胎生子,依我國民法係以分娩者為母之原則,則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仍無法視為婚生子女(貴部來函所引本部101年6月8日法律字第10100573820號函參照)。而就涉及於外國出生之子女,如何據以認定為我國人之子女,乃屬涉外民事事件,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本件依來函所述事實,該子女係以代理孕母方式於印度出生,故提供精子、卵子之人、該代理孕母與由代理孕母所生之子女間之親子身分關係如何,依上開規定涉及印度之法律規定,如有必要,建請洽詢外交部協助。又如依印度法律規定,足認黃君夫婦與印度代理孕母所生下之子女具有親子關係,則相關證明文件如何採認,應由貴部依權責處理,併予指明。

(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15680號104年12月01日)

 

我國民法以分娩者為母原則及違法行政處分撤銷

 

民法1063、1065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本國夫妻以自身精子、卵子形成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子宮內孕育分娩生子,依我國民法以分娩者為母原則,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仍無法視為婚生子女;另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裁量主旨:有關張○○女士、林○達先生以代理孕母方式孕育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林○○撤銷戶籍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部103年1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30073314號函。二、按民法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準此,子女與生母之關係,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本部97年12月2日法律決字第0970039372號函參照)。有關本國夫妻以自身精子、卵子形成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之子宮內孕育分娩生子,依我國民法以分娩者為母之原則,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仍無法視為婚生子女(本部101年6月8日法律字第10100573820號函釋意旨參照),故本件無法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61號判決調查之基因檢測結果,推認林○○為張○○女士之婚生子女。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核其立法意旨係因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然,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但書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本部96年5月3日法律字第0960013138號函意旨參照)。故本件有關違法戶籍登記處分是否撤銷,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審酌為之。

(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4730號103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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