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律令格式-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修法)

04 Jul, 2016

民法第106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說明:

修正民法第1064和1065條的建議

 

民法第1061、1064~1066條規定參照,民眾議修正民法第1064、1065條規定,將「視為」改為「推定」,非但不利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且與自然倫常關係未合主旨:有關民眾謝○○君建議修正民法第1064條及第1065條規定文字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委員會104年2月25日台立司字第1044300161號函(兼復謝○○君104年1月25日1040125字第0001號請願書)。二、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反之,非婚生子女者,謂非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縱令有事實上之血統關係,但非當然發生法律上直系血親關係,須經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參照)或生父與生母結婚(民法第1064條規定參照)始可。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有分娩之事實而當然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參照)。三、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認領、生父與生母結婚或生母分娩之事實,而被視為生父、生母之婚生子女,旨在使其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地位,俾與生父、生母及其親屬間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親權、扶養、繼承等),有學者稱此類雖非婚姻關係受胎所生,而法律上承認其身分關係之非婚生子女為「準婚生子女」(戴炎輝、戴東雄及戴瑀如合著,親屬法,101年8月修訂版第329至330頁;陳棋炎、黃宗樂及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100年9月修訂10版第294至295頁參照)。又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4條及第1065條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地位,係與其生父及生母具有自然血統聯絡之事實為前提。且民法第1066條為期認領之真實,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得使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歸於消滅(本部101年3月1日法律字第10000040370號函參照)。本件謝君建議修正民法第1064條及第1065條規定,將「視為」改為「推定」乙節,非但不利於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亦與自然倫常之關係未合(本部104年1月7日法律字第10300714300號函參照)。

(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03360號104年03月24日)

 

關於以真實血緣關系為基礎來確認父子關係建議修訂民法第1065條

 

法務部就「真實血緣關係為依據,確立父子關係,建議修正民法第1065條規定一案」之說明主旨:有關以真實血緣關係為依據,確立父子關係,建議修正民法第1065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3年6月3日台內戶字第1030172948號函。二、按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是以,貴部建議增訂民法第1065條第3項規定:「經血緣鑑定證明確具親子關係,且生父有撫育事實或生父母已結婚,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得由生父認領。」恐與上開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之意旨不符,尚須審慎研議,本部將錄供修法之參考。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303507150號10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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