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期間終止之延長
民法第122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說明:
本條文旨在解決當法律行為的截止日期適逢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如國定假日)時的處理方式。立法者考量到當事人在休息日無法完成法律義務或意思表示的實際困難,因此制定此條規定,允許期間延長至下一個可辦理的工作日。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條理由謂於一定之期日或期間內,為意思表示或為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適值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付,故規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以防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
期日與期間是法律行為中確定效力發生或終止的重要工具,其應用範圍涵蓋合同履行、訴訟程序、行政程序及其他法律關係。無論是期日的具體設定還是期間的連續性運作,均需遵循法律規定與誠信原則,既保障當事人權利,也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穩定。
本條規定旨在避免當事人因休息日而無法及時履行法律義務或行使法律權利的情形,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立法理由主要包括:假日時法院、銀行及其他機構通常不營業,當事人無法正常完成給付或意思表示。因此,順延期限至工作日,可避免因不可抗力而導致權利喪失或義務無法履行的情況。若法律不允許順延期限,當事人可能會被迫在假日前完成所有法律行為,這在實務上並不現實。通過本條規定,法律行為可以在下一工作日進行,減少當事人的時間壓力,提升法律行為的可行性。本條文的明文規定有助於避免爭議,特別是在涉及合同履行、權利行使或法院程序等期限問題時,提供明確的解釋依據。
民法第122條的規定是為處理當意思表示或給付的截止日恰逢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的情況,確保當事人不會因為假日而無法履行其法律義務。民法第122條的設計合理且符合實務需求,特別是在現代社會中,假日安排對日常生活和法律行為的影響顯著。允許期間順延的規定,體現法律對現實生活的考量,有助於保障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的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
期間終止延長的適用範圍
若法律行為的期日或期間屆滿日正好落在休息日,則該期限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意思表示的期限:如契約撤銷權、解除權等行使期限,若截止日為休息日,則期限順延。例如,若解除契約的通知期限為10日,且屆滿日為星期日,則期限延至下週一。
給付的期限:包括付款、交貨、履行合同義務等法律行為,若最後期限為休息日,也應順延。例如,若租金支付期限為每月最後一天,而該日為國定假日,則支付期限延至假日結束後的下一工作日。
法院程序中的期限:如上訴期限、申請再審期限等,若屆滿日為休息日,依本條規定亦可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若判決書於12月1日送達當事人,並規定上訴期限為20日,則屆滿日為12月21日,若此日為星期日,則上訴期限順延至12月22日。
如果意思表示或給付的截止日期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公認的休息日,那麼截止日期將自動延長至下一個工作日。
如當事人於法院裁定送達後的10日內需提出上訴。由於上訴期限的屆滿日為星期日,法院依據民法第122條,將上訴期限順延至下週一,並認為當事人在此日提出上訴,屬於合法行為。
又如在一則涉及租賃契約的案件中,租戶需於每月最後一日支付租金。當月最後一日為國定假日,租戶於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支付租金。房東指控租戶逾期支付,要求解除契約。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支付期限應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因此租戶支付行為未逾期,判決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民法第122條的設計,體現法律對於現實生活與商業實務的適應性。通過允許期間終止順延,法律在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同時,也促進法律行為的靈活性和可行性。此規定有效減少因假日安排而引發的法律爭議,提升法律適用的效率與公平性。
然而,法院在適用本條時,應考量具體情況,尤其是在涉及地方性假日或國際合同的情形下,應謹慎判斷「休息日」的範圍,並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以達到公平與正義的法律效果。這項規定旨在避免因為休息日的法定休假而帶來的執行困難,並且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使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履行法律上的義務。此規定反映法律對現實生活中的可行性和公平性的考慮,確保無論假日如何安排,當事人均能在適當的工作日內完成必要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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