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連續或非連續期間計算方式

05 Apr, 2010

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本條文旨在明確期間計算的方式,基於實務上的需求與計算的便利性。尤其是在處理涉及「月」或「年」的期間計算時,區分「連續計算」與「非連續計算」的不同情形。立法者考量到月份和年份日數不固定,可能引發計算上的混淆,因此制定此條規定,以提供標準化的計算方法,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本條立法理由略以,本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連續計算者採曆法計算法,非連續計算者,採自然計算法。謹按以月或年定期間者,一月日數不等,一年日數亦不等,如何計算,亟應規定明確,以免滋生疑義。故本條定為依曆計算於交易上實為便利,此第一項所由設也。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如工作期間,時作時輟,而工資則係按月計算,則此際工作日期,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一月為三十日,一年為三百六十五日計算,此第二項所由設也。

 

期日與期間是法律行為中確定效力發生或終止的重要工具,其應用範圍涵蓋合同履行、訴訟程序、行政程序及其他法律關係。無論是期日的具體設定還是期間的連續性運作,均需遵循法律規定與誠信原則,既保障當事人權利,也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穩定。

 

民法第123條的設計,旨在為期間的計算方式提供明確的指引,特別是在涉及「月」或「年」的期間計算時,區分連續與非連續計算,有助於提升法律適用的精確性與一致性。通過採用曆法計算法與自然計算法相結合的方式,立法者在保障法律行為的穩定性的同時,也考慮到不同情境下的實際需求。

 

然而,法院在適用本條時,應根據具體案件情境靈活解釋,尤其是在涉及跨國交易或長期合同的情形下,應審慎考量當事人間的約定與交易習慣,以達到公平與正義的法律效果。未來修法時,可考慮進一步細化期間計算的標準,並提供更多指引,特別是在涉及電子合同與國際商業交易的情境下,提升法律適用的可預見性與精確性。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第123條時採用曆法計算與自然計算相結合的方法,以應對不同情況下的期間計算需求:

 

曆法計算法的適用:

曆法計算法適用於大部分法律行為,如租賃契約、還款計畫等,因為這類行為通常按實際日期進行,且當事人對實際日期變動具有合理的預期。例如,在按揭貸款中,若約定按月支付利息,銀行通常會根據實際月份的日數計算利息,這樣可以反映實際的計算需求,符合當事人的期待。

 

自然計算法的適用:

自然計算法則適用於計算非連續期間,如按工作日計算的工資或臨時合同中的服務時間。這種方法統一將每月計為30天,每年計為365天,簡化計算過程,便於當事人進行核算。例如,在臨時合同中,若工作時間分散於不同月份,使用自然計算法可以簡化計算過程,避免因不同月份日數不一致而引起的爭議。

 

如當事人約定租期為一年,但未明確指出按曆法計算或自然計算。法院依據民法第123條,採用曆法計算法,認為合同中的「一年」應按實際曆年計算,即從1月1日到12月31日,而非統一按365天計算。

 

民法第123條的規定闡述如何計算期間,尤其是在處理月或年的計算方式時,明確區分連續與非連續計算的不同情形:

 

連續與非連續計算的區別

 

連續計算(曆法計算法):

當提到按月或年計算期間時,通常採用曆法計算法。這意味著月份按實際每個月的日數計算,年則按實際的365或366天(閏年)計算。這種方式常用於大部分法律行為中,例如租約的期限或者按揭貸款的還款期限,反映交易中對日期的實際需求。

 

當法律行為中涉及「月」或「年」的期間計算時,通常採用曆法計算法。這種方法根據實際曆日計算,即月份按實際日數計算(28、29、30或31天),年份則根據實際日數計算(365天或閏年366天)。例如,若合同中約定「一年內支付房租」,則應按照實際曆年計算,從1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結束,不論其中是否包含閏年。

 

非連續計算(自然計算法):

在某些情形下,期間的計算並非連續進行,例如按工作日或特定項目計算的工資、服務期限等。這種情況下,無法按曆法計算,應採用統一的標準,即「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這種計算方式適用於非連續工作或分段履行的合同。例如,若合同規定按月支付工資,但工作並非連續進行(如季節性工人或臨時項目工作者),則每月按30天計算,以便於核算。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期間的計算可能不連續,例如按項目或特定工作日計算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月份統一按30天計算,年份則按365天計算。這種計算方法便於在工作或服務中斷期間進行時間的統一核算。

 

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清晰和可操作的指南,以便在處理各種不同情況下的期間計算時能有標準可循,從而減少因計算方式產生的爭議。這反映法律對於日常交易和特定情況的實用性與適應性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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