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律令格式-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

15 Jul, 2016

民法第107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旨在維護夫妻家庭生活之和諧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旨在維護夫妻家庭生活之和諧。終止收養之目的,既在消滅親子關係,即已無此顧慮,有配偶之養子女無須經其配偶之同意,應可單獨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

(法務部70年05月13日(70)法律字第6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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