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三律令格式-收養之生效時點

23 Jul, 2016

民法第1079-3條規定: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說明: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另家事事件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115條第2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故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之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參照)。次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參照)。三、本件依來函所述及案附資料觀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養聲字第46號裁定認可楊○榮收養「楊○菊(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養女,依前揭說明,該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自確定時發生效力,「楊○菊」與楊○榮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與生父馮○祥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停止。另查該裁定理由:「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且被收養人生父母均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生父馮○祥之同意書…、重慶市合川公證處之收養公證書(98)合川證字第211號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證明為證,堪信屬實…」,惟上開重慶市合川公證處之收養公證書係以「馮○菊(0000年00月00日生)」為被收養人,此既屬法院為裁定基礎之證物之一,則法院對於被收養人之人別同一性是否尚無疑義?又本件是否合於前揭裁定更正之情形?此因涉及法院認可收養裁定之效力,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洽請法院協助釐清或提供相關資料(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規定參照),俾憑認定被收養人身分並辦理旨案更正登記。

(法務部107年09月06日法律字第10703509310號)

 

民法第1078、1079條、家事事件法第115、117條規等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

 

按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所稱「維持原來之姓」,係指養子女維持收養關係發生前其本生父或母之姓。又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收養乃發生身分上關係之行為,收養關係如未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則不發生效力,依家事事件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115條第2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故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之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參照)。三、本件依來函所載,張○○與養母於102年6月11日訂定收養契約,法院於同年7月26日裁定認可,同年9月2日確定,而張○○於同年7月31日申請改從生母姓之時,前揭認可裁定固尚未確定,故收養關係尚未發生,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亦尚未停止;惟認可裁定確定後,張○○與養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已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停止,故張○○於認可裁定確定後僅得從收養者之姓(即「林」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即收養契約成立前之「張」姓)。又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係適用於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本案情形自不適用之,併此敘明。

(法務部103年01月29日法律字第10303501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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