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律令格式-親權(代理)-印鑑證明

06 Aug, 2016

民法第1086條規定: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說明:

未成年子女印鑑證明問題

 

本件請領印鑑證明之當事人為本國國民,其可否依印鑑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七款規定請領印鑑證明似屬單純之國內案件,而非涉外案件,合先敘明。查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分別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有關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問題,應依上開規定認定,初不因其父母之國籍而有異,故雖父母為外國人,亦得為本國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至於父母是否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定:「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須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由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則仍應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判例所示,就具體個案事實,視其有無法律上及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定,如僅為行使有困難,則尚非所謂不能行使。本件究屬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僅為行使有困難,以及應如何向有關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宜,則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處理之。全文內容:本件請領印鑑證明之當事人為本國國民,其可否依印鑑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七款規定請領印鑑證明似屬單純之國內案件,而非涉外案件,合先敘明。查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分別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有關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問題,應依上開規定認定,初不因其父母之國籍而有異,故雖父母為外國人,亦得為本國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至於父母是否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定:「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須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由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則仍應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判例所示,就具體個案事實,視其有無法律上及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定,如僅為行使有困難,則尚非所謂不能行使。本件究屬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僅為行使有困難,以及應如何向有關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宜,則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處理之。

(法務部80年01月07日法律字第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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