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律令格式-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或負擔準用規定

10 Aug, 2016

民法第1089-1條規定: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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