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律令格式-監護人之資格限制

09 Sep, 2016

民法第1111-2條規定: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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