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三律令格式-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及發生效力

16 Sep, 2016

民法第1113-3條規定: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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