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律令格式-受扶養之要件

30 Sep, 2016

民法第1117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說明:

犯罪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於申請補償金之有關規定

 

犯罪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於申請補償金之有關規定。全文內容: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申請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償金者,固不以其係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惟計算其扶養費時,仍應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不能維持生活」規定之限制。又上開民法規定所稱「不能維持生活」,係指資產部分;同條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勞力部分。

(法務部91年05月09日法令字第0911000214號)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為犯罪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時,其申請扶養費之釋疑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為犯罪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時,其申請扶養費之釋疑。主旨: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為犯罪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時,其申請扶養費之法律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行。說明:一復貴署本(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檢偕文公字第○○四四八七號函。二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已明示其排除其他之法理,即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應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屬不適用之。」及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二六二九號判例復以:「……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本案為符合本法加強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遺屬之立法意旨,並據民法就本法未規定事項所為之補充解釋,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為犯罪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補償金者,不論其有無受死亡者扶養之事實、能否維持生活或有無謀生能力,均得依前開規定申請補償。惟為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發給流於浮濫,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覆審)委員會仍應參酌本法第十條第二款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等規定,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妥為決定。

(法務部90年03月15日法保字第006891號)

 

關於犯罪被害補償事件中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如有謀生能力,得否給予遺屬補償金疑義

 

關於犯罪被害補償事件中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如有謀生能力,得否給予遺屬補償金疑義主旨:關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犯罪被害補償事件,申請人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如有謀生能力,得否給予遺屬補償金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檢英文公字第○○○四九四號函。二本部同意貴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研擬意見,即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罪被害遺屬補償金申請人,如為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父母,不論其有無實際受死亡者扶養或是否年滿六十歲,均得依規定給予補償。

(法務部89年07月06日法保字第023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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