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律令格式-扶養程度及方法之變更

05 Oct, 2016

民法第1121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說明:

拋棄繼承時,其親屬會議之會員應以被繼承人為準定其組織

 

全文內容:查民法上親屬會議職司監督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之監護,以及有關遺產之繼承,為維護受監護人及被繼承人而設,故此項親屬會議之會員應以事件本人為準,依民法第一一二一條之規定組織之,其在繼承之人拋棄繼承之場合,受理此項拋棄意思表示之親屬會議既為監督有關繼承事務而設,則其會員似亦無獨以繼承人為準之理,仍宜解為以被繼承人為準定其組織。

(司法行政部台函民字第477號52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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