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律令格式-不服決議之聲訴

21 Oct, 2016

民法第1137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說明:


瀏覽次數:5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