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律令格式-不服決議之聲訴

21 Oct, 2016

民法第1137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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