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正當防衛

20 Jun, 2010

民法第149條規定: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說明:

謹按防衛行為,為完全保護權利之必要行為,故認各權利人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有為此種行為之權利,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逾必要之程度者,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所以示自力救濟之限度也。

 

正當防衛在於防衛對現時的不法侵害,限於自然人之侵權行為。反擊對象限於不法侵害的行為人。所謂正當防衛,乃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於不逾越必要程度範圍內所為之反擊行為。又此反擊行為,必加損害於侵害人,始生正當防衛之問題,至正當防衛是否過當,又應視具體之客觀情事,及各當事人之主觀事由定之,不能僅憑侵害人一方受害情狀為斷(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42號民事判例要旨)。

 

被害人許某雖患有肝硬化等症,而為上訴人所不知,惟許某之死亡,本由於上訴人毆打行為所致,不能以許某未預為告知其已患有何疾病,而謂許某就其死亡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4045號民事判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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