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正當防衛
民法第149條規定: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說明:
民法第149條規範正當防衛的法律界限,旨在保護個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合法防衛行為,避免因反擊行為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反映「自力救濟」的基本法律理念,即在面對即時威脅時,允許個體在無法即時依賴公權力時,自行採取合理措施保護自身和他人的權利。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現時不法侵害」與「防衛行為的必要性」,確保行為人不濫用防衛權,並限制防衛行為在合理範圍內進行。須有現時、不法之侵害,而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在不逾越必要程度範圍內,所為之反擊行為,得阻卻違法。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防衛行為,為完全保護權利之必要行為,故認各權利人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有為此種行為之權利,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逾必要之程度者,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所以示自力救濟之限度也。再如,本條所稱「權利」,解釋適用上無須嚴格區別「權利」或權利以外的其他「利益」,可以包括二者在內。
正當防衛是指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而採取的防禦行為。這種防禦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發生的非法侵害,並且防衛行為的強度應與侵害行為相當。
侵害行為必須是不法的。
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正當防衛只能針對當下的威脅,不能用於事後報復。
防衛行為必須適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過度防衛可能構成防衛過當,導致防衛人承擔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不構成違法行為,且防衛行為人不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例如,當一個人受到襲擊時,他可以根據正當防衛進行還擊,並且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並未就違法阻卻事由為有系統之規定,僅於不同之章節分別揭舉諸如:正當防衛(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緊急避難(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自助行為(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適法無因管理(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以下)、相鄰關係(例如:第七百七十三條第二句、第七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七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本文、第七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七百八十八條本文、第七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七百九十條但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百九十二條本文、第七百九十三條但書、第七百九十六條本文、第七百九十七條第三項)以及父母之懲戒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等少數之法定違法阻卻事由,然而除此等少數之法定違法阻卻事由之外,諸如:允諾(四十二年臺上字第三一九號判例)、合理權益之主張(或謂「權利之正當行使」;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決)等亦為我國實務及學說所肯認而成為民法上違法阻卻事由之一部分(王澤鑑,侵權行為法(I),頁272~287;黃立,民法債編總論,頁242~244)。
民法第149條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認定在特定情況下的防衛行為可以免除損害賠償的責任。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個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合法權益,允許個人在必要時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採取行動。既保障了行為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合法權利,也對防衛行為設立了合理的限制,防止濫用暴力。在法律實踐中,法院通常根據具體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平衡雙方權益,以達到法律保護與社會公平的雙重目標。
正當防衛的要件分析
1. 現時不法之侵害
防衛行為必須是針對“現時不法之侵害”。這意味著侵害行為正在發生時,使用防衛行為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防衛行為必須是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這包括生命、身體、財產等基本權利和利益。正當防衛的反擊對象限於不法侵害的行為人。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所謂「現時」,即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狀態。如果侵害已經結束,則不構成正當防衛。例如,行為人在事後報復性攻擊侵害者,這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侵害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例如毆打、強盜、性侵等侵犯人身或財產的行為。合法行為,如警察執行公務時的強制力,不構成不法侵害,行為人不得以此為由行使正當防衛。
2. 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現時的不法侵害: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法院強調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動機綜合判斷,不能單憑侵害人受害的程度來決定。這一判例確立防衛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標準。
防衛必要性:防衛行為必須是必要的,且不能超過合理的防衛範圍。
防衛行為的合法性:防衛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且應具有防衛的意圖。
防衛的對象:正當防衛可以用於保護自身權利,也可以用於保護他人的權利,這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例如,當他人遭遇襲擊時,旁觀者可以採取行動進行保護。
防衛行為的合法性:行為人必須具備防衛的意圖,即行為目的是為制止或防禦不法侵害,而非報復或發泄情緒。如果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傷害對方,則不構成正當防衛。
3. 防衛行為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防衛行為必須是針對侵害的必要反擊行為。行為人應採取最適當且最小損害的方式制止侵害。例如,在面對輕微的肢體衝突時,使用致命武器可能被認為超出必要範圍。防衛行為不應超過合理的程度。如果行為人的反擊超過制止侵害所必需的範圍,則構成防衛過當。此時,行為人仍需承擔對於過當部分的相應賠償責任。
正當防衛是否過當,又應視具體之客觀情事,及各當事人之主觀事由定之,不能僅憑侵害人一方受害情狀為斷
法院強調正當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動機綜合判斷,不能單憑侵害人受害的程度來決定。這一判例確立防衛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標準。正當防衛在於防衛對現時的不法侵害,限於自然人之侵權行為。反擊對象限於不法侵害的行為人。所謂正當防衛,乃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於不逾越必要程度範圍內所為之反擊行為。又此反擊行為,必加損害於侵害人,始生正當防衛之問題,至正當防衛是否過當,又應視具體之客觀情事,及各當事人之主觀事由定之,不能僅憑侵害人一方受害情狀為斷(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42號民事判例要旨)。
因之,反擊行為是否合理,需要考慮具體的客觀情事和各當事人的主觀事由,而不能僅根據侵害人一方的受害情況來判斷。正當防衛必須考量當時的客觀情況和當事人的主觀意圖,不能單憑侵害人一方的受害情形來決定。
如果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則行為人不需負擔因防衛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正當防衛不僅限於保護權利,也適用於保護利益,不需要過分嚴格地區分這兩者。如果防衛行為超過抵抗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則被視為逾越正當防衛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需要對超出部分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為防止利用正當防衛作為過度反應或不當行為的藉口。
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
民法第149條第二句規定:「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防衛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程度,需依據當時情況的客觀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意圖綜合判斷。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考慮雙方當事人的行為背景、侵害的強度、防衛行為的方式等因素。當防衛行為過當時,行為人僅需對超出必要範圍的損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而非全部賠償。例如,若行為人為制止輕微襲擊而嚴重傷害對方,則需對傷害部分負責。
民法第149條的規定在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它確保個人在面對直接威脅時能夠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時設立防止濫用這一權利的法律界限。這有助於平衡個體的自衛需要與避免不必要的暴力或損害,並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正義。法院將審查防衛行為是否適當、是否真正必要,以及行為是否超過合理的防衛範圍。這要求法院進行仔細的事實調查和合理的法律評估,以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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