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律令格式-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12 May, 2017

民法第116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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