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條律令格式-分割之效力(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

01 Jun, 2017

民法第1170條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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