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註釋-自助行為人之義務及責任

23 Jun, 2010

民法第152條規定: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說明:

民法第152條的立法理念在於明確規定自助行為人在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時的義務和責任。該條款強調自助行為人應該立即向法院申請處理,以確保其行為得到合法的確認,同時對於無法及時向法院申請或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也做責任的規定。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權利人為前條之行為,於既達目的後,須依通常權利保護之方法,即時向官署聲請援助,不能永續為前條之行為,以前條之行為,若許其永續,實有害相對人之利益也。故凡不向官署聲請援助,或其聲請遲延,或聲請而被駁斥者,行為人均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此本條所由設也。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其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在來不及或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救濟時,依靠自己的力量來防止權利受到侵害或恢復已經受到侵害的權利。自助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緊急性及必要性。

 

權利人必須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實施自助行為,且不能濫用自助行為。來不及通過法律程序獲得救濟的緊急情況下,權利人可以自助。比如,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無法及時向法院申請法律救濟時,權利人可以主張自助行為。自助行為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不能超過保護權利所需的限度。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可能會構成違法。

 

自助行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合法的,權利人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若他人擅自佔有某人的車輛,車主可以在未及時得到法律救濟的情況下自行取回車輛,這被認為是正當的自助行為。

 

民法第152條關於自助行為人義務及責任的規定,為我國民法提供了一種在急迫情況下保護權利的臨時措施。同時,通過要求行為人在採取自助行為後立即向法院申請處理,並在聲請被駁回或延遲時承擔賠償責任,有效防止了自助行為的濫用,保障了相對人的權益。

 

自助行為是一種自力救濟的手段,應該在無法即時取得司法救濟的情況下使用。法律要求行為人及時尋求法院的審查,避免因個人行為造成的法律秩序混亂。民法第152條強調法院在自助行為後的審查與確認程序,這有助於維護法律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同時,這一程序要求也提醒行為人,自助行為並非最終解決方案,必須回歸正當法律途徑。

 

民法第152條規範在採取自助行為(如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後,行為人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及可能承擔的責任。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

 

確保自助行為的合法性與暫時性:

自助行為應該僅在急迫且無法及時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援助的情況下採取,並要求行為人在行為後即刻向法院申請處理,以確認行為的正當性。

 

防止濫用權利與維護法律秩序:

條文強調行為人在採取自助行為後,必須迅速尋求法律程序的合法確認,避免因長期自行拘束或押收他人財產而引發權利濫用或法律混亂。

 

民法並無比例原則之明文,惟民法例如「權利濫用之禁止」、「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損害賠償」、「瑕疵擔保」、「定型化契約」、「相鄰關係」等許多規定,其實蘊含比例原則之法理,解釋適用上,必須藉助比例原則所揭示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實務上,亦經常出現運用比例原則之裁判。

 

民法第152條的規定蘊含比例原則的法理,即行為必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等要求。這有助於維持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個人濫用權利,破壞公共秩序或侵犯他人權利。比例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家各項法規應遵守之基本原則,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151條的關聯

民法第151條規範自助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性,而第152條則進一步規定行為人在採取自助行為後的義務與責任。兩者的關聯如下:

 

第151條著重於行為的合法性與必要性,強調在急迫情況下為保護權利而採取的自助行為可以免除責任。第152條則強調在採取自助行為後,行為人必須即時向法院申請處理,並規範在聲請被駁回或聲請遲延的情況下,行為人需對因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第152條,依據民法第151條的規定,如一個人對他人的自由進行拘束或押收他人的財產,他有義務立即向法院申請處理。這意味著他應該尋求法院的確認,以確保自己的自助行為是合法的且符合必要範圍。這一步驟可以確保行為的合法性,以及確保他對他人的自由或財產施加的限制是符合法律的。

 

自助行為人的義務

民法第152條的設立,強化法律對自助行為的規範,確保自助行為僅能作為臨時措施使用,不應被濫用為長期控制他人自由或財產的工具。這一條文體現法律在保障個人權利與維護公共秩序之間的平衡。行為人在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後,必須立即向法院申請處理。這項義務的設立有以下幾點原因:

 

自助行為涉及對他人自由或財產的限制,若不立即向法院申請處理,可能導致相對人的權利受到不當侵害。透過法院的審查,可以確保行為人在合法範圍內行使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應僅作為一種臨時、應急的權利保護措施,並非永久性解決方案。立即向法院申請處理,能夠防止行為人長期擁有對他人自由或財產的控制權。法院的介入與審查,旨在確認行為的合法性與必要性,防止行為人濫用權利或採取過度行為,維護法律秩序。

 

如自助行為人的申請被法院駁回,或者他的申請被遲延,即他無法及時向法院申請處理,那麼他將需要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為防止行為人濫用自助行為的權利,以及確保他們在限制他人的權利或財產時保持合法性和責任。

 

本條第一項規定,自助行為人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後,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這項規定的意思是,自助行為人應儘快向法院聲請處理,以避免因時間拖延而造成他人損害。

 

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這項規定的意思是,如自助行為人採取自助行為後,向法院聲請處理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則行為人仍需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52條進一步明確在採取自助行為後,行為人應履行的義務和可能承擔的責任。這條規定旨在確保自助行為僅作為緊急措施使用,並要求行為人在行動後立即尋求法律程序的正式處理,以維護法律秩序和保護相關各方的權利。

 

立即向法院聲請處理

行為人在採取自助行為(如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後,必須立即向法院或相關官署聲請處理。這一要求確保自助行為不會變成無限期或無監督的行為,並且行為人的行動能夠得到適當的法律審查。

 

民法第152條規定權利人在採取自助行為(如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後的義務,即應立即向法院或相關機關申請處理。如行為人在聲請處理上有延遲,或者聲請被法院駁回,則行為人需對因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聲請被駁回或延遲聲請的責任

如行為人的聲請被法院駁回,或者行為人在聲請處理上有延遲,則他必須對因自助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負責。這一規定防止行為人濫用自助行為或延誤尋求法律援助,保護被自助行為影響的人的權益。

 

這條規定的設立,是為確保自助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防止自助行為被濫用或導致更大的法律混亂。它強調自助行為後必須迅速轉入正式的法律程序,確保所有行動都在法律的監督下進行,從而保護所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在實踐中,這條規定要求法院對自助行為進行審查,評估其必要性和合法性。如行為人未能遵循立即聲請處理的要求,或者其行為超越自助行為的合法範圍,則可能需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有助於維持公正的法律秩序,同時促進社會成員在面對權利侵害時,依賴法律機構而非自行解決問題。

 

自助行為應僅作為一種緊急措施,不應永久持續。條款要求行為人在達成自助行為的目的後,立即向法院或有關機關申請處理,以使其行為得到合法確認。自助行為不可濫用。若允許其長期存在,可能會損害相對人的權益。因此,規定行為人須即時向法院聲請援助,以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賠償責任-確保自助行為的暫時性與防止濫用和保障相對人利益:

如行為人未能即時向法院申請處理,或其聲請被法院駁回,行為人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責任規定是為防止行為人濫用自助行為,並保障相對人的權益。

 

1. 聲請被駁回的責任:

當法院審查認定自助行為不合法或不符合必要性,則行為人需對因自助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例如,若債權人擅自拘留債務人,而法院認為該拘留並非必要或合法,則債權人需對債務人因拘留所受的損害進行賠償。

 

2. 聲請遲延的責任:

若行為人未能即時向法院申請處理,而是長期擱置或延誤申請,則他將對此延誤期間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債權人押收債務人的財物,但遲遲未向法院申請,導致債務人的正常經營受到影響,債權人需對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若行為人延遲聲請處理或聲請被駁回,則必須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責,這防止行為人延誤或濫用自助行為。

 

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行為人的自助行為是否符合急迫性與必要性,並評估是否存在濫用權利的情況。「行為人於拘束他人自由後,應立即向法院聲請處理,若行為人延遲聲請,或法院審查後駁回聲請,則行為人必須對因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此判例強調行為人及時聲請處理的重要性,並警告可能濫用自助行為權利的當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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