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規定註釋-不溯既往原則

24 Jun, 2010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 條規定: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說明:

民法採「不溯既往原則」,此係各國公認之原則,法律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在法律生效前所發生的事項,當然無該法律的適用,此即所謂「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在法理上民法只有強制性效力的規定是溯及既往的,否則均屬於契約生效後往後生效的,除非是契約特別明文追認其合法性的效力。

 

民法總則施行前所為法律行為,雖依當時法例有以書面為之之必要者,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亦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自不得以該項書面未備民法第三條所定之方式,而謂為無效(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5034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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