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律令格式-遺囑生效期
21 Jul, 2017
民法第1199條規定: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說明:
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並取得遺贈物交付、移轉請求權,若受遺贈人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即死亡,則應由受遺贈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
要旨: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並取得遺贈物交付、移轉請求權,若受遺贈人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即死亡,則應由受遺贈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主旨:關於故榮民郭○○遺產繼承與遺贈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一、復貴會97年10月6日輔壹字第0970012987號書函。二、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第120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單純遺贈(非附條件之遺贈)與一般遺囑相同,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時必須尚屬生存。本件依來函所示,受遺贈人王君於遺囑人亡故時尚生存,該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即發生效力。申言之,受遺贈人自遺贈發生效力時起,取得遺贈物交付、移轉請求權(陳祺炎等三人合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3版,第380頁參照),若受遺贈人於遺贈發生效力後,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前死亡者,自應由受遺贈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
(法務部民國97年10月09日法律決字第0970037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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