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六條律令格式-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繼承人妨害之排除)

09 Aug, 2017

民法第1216條規定: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說明:

遺囑執行人檢附遺囑及請求確認繼承權(特留分)存在訴訟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為全體繼承人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可認屬其依法執行遺囑職務範圍

 

遺囑執行人檢附遺囑及請求確認繼承權(特留分)存在訴訟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為全體繼承人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可認屬其依法執行遺囑職務範圍。要旨:繼承人於不動產繼承登記前已提起請求確認繼承權(特留分)存在訴訟,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屬已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遺囑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15條、第1216條規定,檢附遺囑及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為全體繼承人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可認屬其依法執行遺囑職務範圍。

(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12750號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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