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六律令格式-主管機關應提供緊急庇護等其他必要之服務

06 Ma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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