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律令格式-相關從業人員之通報義務

07 Ma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說明: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第28條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施行

 

主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第28條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施行,請積極落實辦理,以有效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事件並維護其權益,請查照。說明:一、行政院96年7月9日院臺內字第0960032254號函諒達。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第28條條文修正案業於96年7月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第9條之修正要旨為增列村里幹事、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及電信系統業者為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之通報人;第28條之修正要旨為增列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色情物品者之處罰,請賡續落實執行前開條文,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三、檢附相關條文如附件,請轉知所屬人員積極辦理。

(內政部兒童局民國96年10月11日童輔字第096005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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