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九律令格式-偵查或審判時應通知社工人員之陪同

09 Ma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

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查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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