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律令格式-不服法院裁定得提起抗告之期限
20 Ma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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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父母、監護人、被害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抗告期間,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