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3

洗錢防制法第20條規定 :

 
法務部辦理防制洗錢業務,得設置基金。
 

說明:

 
=民國105年12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務部辦理防制洗錢業務,得設置基金。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任何人均不得坐享犯罪所得」係司法正義價值所在,實則,龐大之犯罪所得係犯罪主要誘因,且犯罪所得經由洗錢行為移轉變更、分層化後,造成追討困難,不僅未能遏止犯罪,司法正義亦難以實踐。考量追討犯罪所得涉及廣大資源運用,包括人力建置、金流分析、查扣鑑價、查扣物變價、沒收物管理、境外執行司法折衝費用、律師費用等諸多困難因素,以及現行實務在跨境犯罪處理上往往有應發還之跨境被害人不明而影響發還時程之情形,參酌美國、英國等國均有基金法制,於犯罪所得追討之運用成效卓著,為提升追討犯罪所得效能,充實執法機關執行此類特殊業務所需經費,並使現有跨境犯罪之贓款發還被害人流程標準化,參酌美國聯邦法典第二十八章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定明法務部得設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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