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3

洗錢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民國105年12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理由-本次修正條文範圍甚大,涉及公部門之機關部會及私部門之配合執行層面甚廣,更有相當多之授權法規須訂定,爰規定六個月之籌備期間,俾各相關機關部會因應,以利法制之推行,另因此次為全文修正,故訂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民國107年11月2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程序規定,技術遵循規範之評鑑基礎,以現地評鑑前已有效施行之法律為基準,本次修正條文定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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