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四律令格式-受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對交付者之輔導義務

24 Ma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經法院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之受交付者,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對被害人為輔導。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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