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六律令格式-有無另犯其他罪之處理

26 Ma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規定: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十五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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