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七律令格式-殺害被害人或其受重傷者加重犯

06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規定:

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說明: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之「素行良好」

 

全文內容:一、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之「素行良好」,指平日行為良好,未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及其特別法之罪、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四)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民國101年01月09日台內警字第1010870030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辦理民宿申請人消極資格查核一事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辦理民宿申請人消極資格查核一事,請依說明二協助配合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1月22日農輔字第0910051093號函辦理。二、依據民宿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四、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三十一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有關申請人之消極資格查證,警察機關權限範圍,只限該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事項。三、復依本署訂頒「受理刑案資料查詢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本案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協助配合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民國91年11月29日警署刑紀字第0910193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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