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律令格式-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物品

08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瀏覽次數: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