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二律令格式-父母對其子女違反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之罰則

11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2條規定:

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辦理民宿申請人消極資格查核一事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辦理民宿申請人消極資格查核一事,請依說明二協助配合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1月22日農輔字第0910051093號函辦理。二、依據民宿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四、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三十一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有關申請人之消極資格查證,警察機關權限範圍,只限該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事項。三、復依本署訂頒「受理刑案資料查詢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本案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協助配合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民國91年11月29日警署刑紀字第0910193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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