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五律令格式-施行日
24 Apr, 200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5條規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規定註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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