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三條律令格式-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

03 Nov, 2016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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