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條規定註釋-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

12 Jul,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為長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債編修正施行日起算,較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所定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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