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六條規定註釋-施行前發生之債務至施行後不履行時

26 Jul,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6條規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至施行後不履行時,依民法債編之規定,負不履行之責任。

前項規定,於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準用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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