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釋-民法債編施行前租賃契約

05 Aug, 2014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4條規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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