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律令格式-不溯既往原則

24 Jun, 2010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條規定: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說明:

保險事件在保險法修正前發生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保險事件在保險法修正前發生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保險法係民法之特別法,與民法同屬規範民事有關之法律,保險法就法律條正施行前後如何適用法律雖無明文規定,惟查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規定:「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亦均有類似規定。類推適用同上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與法理,保險事件在保險法修正前發生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貴部來函所列問題,請斟酌是否參考上開見解處理。民法採「不溯既往原則」,此係各國公認之原則,法律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在法律生效前所發生的事項,當然無該法律的適用,此即所謂「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在法理上民法只有強制性效力的規定是溯及既往的,否則均屬於契約生效後往後生效的,除非是契約特別明文追認其合法性的效力。民法總則施行前所為法律行為,雖依當時法例有以書面為之之必要者,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亦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自不得以該項書面未備民法第三條所定之方式,而謂為無效(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5034號判例)。

(司法院民國71年07月14日(81)秘台廳(一)字第10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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