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之一律令格式-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28 Jun, 2010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1條規定:

 

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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