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六條立法沿革

18 Jan, 200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 :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85年11月22日制定條文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資助該犯罪組織者,若其資助情形已達共同正犯之程度時,應依共同正犯之規定處罰,若是幫助者,則依刑法幫助犯之規定處理,刑法中已有明確完整之規定。惟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僅為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不足以嚇阻資助犯罪組織者;且為確實消弭犯罪組織之資金來源,並避免官商勾結等弊端,爰訂定對資助犯罪組織之非犯罪組織成員之處罰。

瀏覽次數:6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