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立法沿革

18 Jan, 200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 :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民國85年11月22日制定條文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一、犯罪組織與金權掛鉤、貪污牽扯,偶有因不肖公務員積極行為予以包庇所致,甚或藉資壯大,故有必要對此類包庇之公務員,處以較重之刑。
二、參考立法例:
(一)公務員: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二)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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