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條立法沿革
18 Jan, 200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 。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
=民國85年11月22日制定條文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犯罪未發覺前檢舉,其所檢舉之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檢舉獎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一、為鼓勵檢舉犯罪組織,應獎勵檢舉人並予安全保護,以求澈底瓦解犯罪組織。
二、參考立法例: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一法字第三六二八三號函核定;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三法字第四一七六五號函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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