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18 Jan, 200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規定 :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說明:

 
=民國85年11月22日制定條文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民國112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理由-原條文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修正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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